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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恒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恒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1月21日08时45分,我局上塘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茶汤路石祥路口南100米有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区,冲洗车辆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出工地,流出工地外的污水面积贰平方米(长2米*宽1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拱综执责改字[2021]第07-733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案于2021年01月22日,经批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在工地内设有过滤池和沉淀池,案发日因等待冲洗的工程车较多,有一辆车停到了工地大门外冲洗,从而导致冲洗车辆产生的污水流到马路上。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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