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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民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8428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洛民四初字第49号
    案号 (2016)豫03执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10月25日,被告方共拖欠原告本金1660万元,利息597.6万元。被告方承诺在一年内分三次本息全部归还,其中2016年4月28日前归还本息的50%,2016年7月28日前归还本息的25%,2016年10月28日前本息全部还清。原借款本金利率标准为月息2%,利息部分不再产生利息。各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以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的生猪销售款的20%用于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原告方派专人到河南董大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只限于在厂区外,被告方保证每月销售生猪不得低于一次,当月月底之前将生猪销售款的20%转入原告方指定账户。 三、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开发的卢氏百盛购物广场一楼全部商业用房(抵押面积以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本金数额除以5000元/平方米来确定,如果一楼面积不足,应以二楼面积补充,二楼按4000元/平方米来确定需补充的抵押面积)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上述房屋的预售证办理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房屋抵押后,如果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应将销售款交付给原告方,原告方配合办理出售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 四、如果被告方及担保人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上述一、二、三条任一条约定,原告可以就全部借款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对各被告及担保人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五、本案受理费150010元,减半收取750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005元(已经由原告方垫付),被告方自愿于2015年11月6日前直接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方。 六、各方同意以本协议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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