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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市银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306****18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91民初736号
    案号 (2021)赣0791执1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379944元,利息、罚息、复利729301.82元,并从2018年6月15日以本金3379944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由被告黄庆平、赣州市银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纪亚森、苏雪梅、肖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92元,由被告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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