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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中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0031****97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577号
    案号 (2022)赣0902执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中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467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被告江西中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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