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祥延顺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铭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249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06号 |
案号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5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09 |
发布日期 | 2016-01-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铭祥、吴蝶云愿意在调解协议签订生效每月20日按照编号为兴银粤零经借字(澜石)第391501108801000号《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支付250万元的贷款正常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于2016年1月2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2016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上正常利率上浮50%)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138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13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已经由原告预付,调解签订生效后,被告应当于2015月7月16日前直接偿还给原告; 三、被告周铭祥、吴蝶云同意向原告支付38800元律师费。调解协议签订生效后,被告应当于2015月7月16日前直接偿还给原告; 四、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对被告周铭祥、吴蝶云提供的位于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2区一座2601房(房产证号为0100048229、0100048230号)的抵押物在最高额本金4660800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佛山祥延顺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对以上第一、二、三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3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13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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