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49901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330号 |
案号 | (2017)鄂72执5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日期 | 2017-08-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明确: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租金、逾期利息、名义货价共计人民币2429.3875万元。 二、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双方就本案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前述债务清结前,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涉的租赁物“恒顺达81”轮的所有权归属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后,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有。 三、若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则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取回并处置涉案租赁物“恒顺达81”轮,并以处置所得价款抵偿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遭受的损失人民币2429.3875万元,不足部分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继续向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被告高升对上述第二、三项中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履行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327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81635元,由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负担。因案件诉讼费已由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高升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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