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49901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74号 |
案号 | (2017)鄂72执1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3 |
发布日期 | 2017-02-0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闵光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5905610.06元及利息、复息(截至2016年3月9日止的利息、复息合计为1318108.65元;2016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息按《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用于借款合同项下还款方式和利率变更)》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京闵光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30410元;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东远”轮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新东远”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锦州锦润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新锦鑫”轮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新锦鑫”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被告高升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南京闵光船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被告高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闵光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