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以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9441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涟商初字第00254号 |
案号 | (2016)苏0826执2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日期 | 2016-07-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上善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3072492.03元,以及从2015年4月1日起以后代清偿金产生的利息(该利息按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承诺的月息18‰计算至代清偿金给付之日)。被告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姜华逞、王卫芳、周万祥负连带还款责任。 二、如被告江苏上善果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被告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王卫芳以其各自在江苏上善果业有限公司51%、49%的股权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向原告优先偿还担保金额300万元中各自质押担保的150万元,变卖或拍卖价款不足部分分别由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王卫芳各自补齐。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10元,由被告江苏上善果业有限公司、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姜华逞、淮安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王卫芳、周万祥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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