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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贝塔(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金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403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4022号
    案号 (2016)津0101执16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6-12-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贝塔公司支付闫慧2015年工资共计8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全部由贝塔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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