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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瑞美特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632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03民初887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8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瑞美特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433.96元并承担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2月7日利息为4612.06元、罚息878.35元;自2020年2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河南瑞美特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如被告河南瑞美特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河南瑞美特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豫AYT770牌汽车,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四、被告闫红彦对判决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被告河南瑞美特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及闫红彦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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