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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790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瓯民初字第1663号
    案号 (2018)闽0783执恢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9-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富林欠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并支付所欠借款本金相应的利息(含利息及罚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按月利率1.2%计息,2013年6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 二、被告邱富林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诉讼代理费人民币28000元。 三、如原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瓯国用(2009)第991号座落于建瓯市笋竹城B区3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的所得优先受偿邱富林上述债务。不足部分,仍由被告邱富林继续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79元,由被告邱富林、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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