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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56****882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703执38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194600666】。一、被告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威华纸品厂支付货款172479.55元及利息(利息以172479.5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4日起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30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珠海市威华纸品厂负担178元,被告江门市科普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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