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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辉嘉龙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小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2569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3行审13号
    案号 (2016)京0113执4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2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集体土地(一般农用地)2112.32平方米建设房屋4224.6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6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05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4224.64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05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05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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