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信川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201MA****342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3010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69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信川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462.87元; 二、被告宁波信川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4,750.55元; 三、被告宁波信川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4,462.87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宁波信川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证金25,000元,该款用于冲抵上述被告宁波信川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冲抵先后顺序为违约金、资金占用费、本金; 五、被告陈林对被告宁波信川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信川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雷励(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20元,减半收取,计1,342.10元,财产保全费1,116.07元,均由被告宁波信川物流有限公司、陈林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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