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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工商经检处字【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水岸华都”项目是当事人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对外销售。自2016年1月1日起,当事人对该楼盘进行了宣传,在外墙张贴户外广告,广告内容有以下表述:“3分钟港珠澳大桥”字样的内容。以上广告宣传内容,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并使用,委托珠海市浩方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制作的。广告费为人民币432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供述的笔录、书证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上述房地产广告宣传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所指的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4
    决定机关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珠海市展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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