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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尖)行罚决字[2021]028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保卫值班室值守人员未配备自卫器具,未设置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必要治安防范设施,于2021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尖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