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综执罚字〔 2017 〕第6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司二车间打磨区域的安全设备(应急灯)进行经常性保养和维护,致使该应急灯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安监责改〔2017〕219号)后,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1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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