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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综执罚字〔 2017 〕第6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司二车间打磨区域的安全设备(应急灯)进行经常性保养和维护,致使该应急灯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安监责改〔2017〕219号)后,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1
    决定机关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