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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瓯(消)行罚决字〔2021〕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娄桥工业园森茂路78号的浙江奥联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单位拆除楼梯间的防火门总计2扇且不存在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奥联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商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9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7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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