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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19]607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奥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2017年11月记字第22号记账凭证借方登记“财务费用”、所附原始凭证为浙江温瓯海农村商业银行收费凭据1张-贷款手续费52000元,该手续费内容为你单位在2017年度为其他企业贷款26000000元做的担保,浙江温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向你单位收取贷款手续费52000元,你单位未使用26000000元贷款资金。综上,你单位将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以上事实有1、税务稽查签证,委托人谢波克签署“情况属实,无异议”;2、委托人谢波克询问(调查)笔录;3、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5、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3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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