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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三水柏安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770****58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7民初5576号
    案号 (2020)粤0607执2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告佛山市三水柏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原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4月23日签订的《三水汽车市场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8月22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三水柏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搬离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30号105,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装修不得拆除;三、被告佛山市三水柏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22日的租金1821087.61元及相关利息(分别以4341784.33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1日起,以637758.12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1日起,以701385.1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1日起,以47160.0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四、被告佛山市三水柏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64309.14元/月的标准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8月23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五、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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