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893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民初5311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恢9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1-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798417.23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律师费12万元;三、如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4000万元股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2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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