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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1〕5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英语培训经营,在其自有网站发布以教育培训受益者名义及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惠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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