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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50077****3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87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东荣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38801) 2017年个贷字第100199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一版); 二、被告甘东荣、欧阳效奕偿还给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8月21日的利息为256 225.29元;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甘东荣、欧阳效奕向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 000元及律师服务费168 624元; 四、被告甘贵、莫春英对被告甘东荣、欧阳效奕上述的第二、第三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江苏路以南、上海路西侧“大山现代城”项目2幢第二层住宅在建工程共28套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北建房预字第2012060号;房号:2-1-201号、2-1-202号、2-1-203号、2-1-204号、2-1-205号、2-1-206号、2-1-207号、2-1-208号、2-1-209号、2-1-210号、2-2-201号、2-2-202号、2-2-203号、2-2-204号、2-2-205号、2-2-206号、2-2-207号、2-2-208号、2-2-209号、2-2-210号、2-2-211号、2-2-212号、2-2-213号、2-2-214号、2-2-215号、2-2-216号、2-2-217号、2-2-218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 94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0 648元,由被告甘东荣、欧阳效奕、甘贵、莫春英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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