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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大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7033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北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2015)桂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桂05执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给原告深圳市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被告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万元给原告深圳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512元,由原告深圳市联合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512元,被告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准许上诉人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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