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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大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703353
    执行依据文号 北仲裁字[2015]第77号裁决书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0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2
    发布日期 2016-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被申请人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申请人欧永强本息人民币1502.8万元整。二、上述借款本息由被申请人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6日起七个月内分七期还清,每月为一期,前五期各期还款200万元,第六、七期各期还款251.4万元。三、上述欠款未还清前按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以上欠款全部还清后,原抵押物予以解除抵押。四、被申请人(担保人)陈大山、关淑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56672元,由申请人欧永强承担26672元,被申请人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大山、关淑文承担30000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欧永强预付,被申请人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大山、关淑文将应承担的部分连同上述债务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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