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药监(三办)罚〔202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1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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