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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药监(三办)罚〔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