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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洛特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千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279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327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9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7
    发布日期 2017-05-10
    已履行 扣划存款并支付本案95280.71元
    未履行 剩余24719.29元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与两被告确认被告深圳市洛特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李千万拖欠原告东莞市智宏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3705元。二、原告与两被告同意两被告按110000元(包括货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给付原告以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分三期给付原告,第一期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第三期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款项30000元,上述款项由两被告汇入原告的如下账户视为支付完毕:账户名:东莞市智宏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东莞市石碣支行;账号106111512010002318。 三、两被告如有一期逾期付款或没有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对未付款项(包括到期与未到期)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如两被告按期足额给付,违约金10000元不用支付)。 四、本案诉讼费2207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1187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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