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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沃得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胜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686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72号
    案号 (2015)沈中执字第00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30
    发布日期 2016-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鑫鹰网业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编号为71012014280316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1089568.01元; 二、被告沈阳鑫鹰网业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付编号为7101201428033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1083943.21元; 三、被告沈阳鑫鹰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上述30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四、被告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沃得网业有限公司、沈阳帝林格尔家具有限公司、马胜山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确定的实行沈阳鑫鹰网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各自在不超过600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1976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鑫鹰网业有限公司、辽宁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沃得网业有限公司、沈阳帝林格尔家具有限公司、马胜山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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