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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市监处字[2021]3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标签违法、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545368980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2202房(仅限办公)经营者:沙治国2021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到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2202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545368980)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401040225765)。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有机东北鸭稻米”在售或库存,但发现“有机东北鸭稻米”包装的正反面扫描件,该包装正反面扫描件未见生产许可证编号、大米等级,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1年5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贝斯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双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机东北鸭稻米”的委托加工合同,确认由当事人负责提供“有机东北鸭稻米”的稻谷原料、外包装盒,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双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完成预包装食品“有机东北鸭稻米”的实际生产。当事人负责“有机东北鸭稻米”的外包装盒设计和标签内容的拟定工作,并于2020年11月16日委托汕头市华文印务有限公司负责印刷制作“有机东北鸭稻米”的外包装盒。2020年11月15日,当事人委托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双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发货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的“有机东北鸭稻米”(净含量:500g)100盒给当事人。上述“有机东北鸭稻米”(净含量:500g)的外包装盒上均没有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54-2018的8.2.1的要求标注大米的等级。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当事人将上述涉案食品中的88盒做为员工福利赠送员工,剩余的12盒免费调拨给湖南妈仔谷母婴幼儿用品生活馆作活动赠品使用,活动现场有海报宣传每盒“有机东北鸭稻米”(净含量:500g)的价值为50元。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向湖南妈仔谷母婴用品生活馆发出涉案食品的召回公告。截至到2021年6月7日,当事人召回涉案食品共0盒。当事人在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有机东北鸭稻米”共计100盒,价值50元/盒,召回数量为0盒。由于涉案食品均以赠品的形式送出,我局也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任何相关销售单据,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有机东北鸭稻米”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有机东北鸭稻米”(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8日,净含量:500g)的外包装多处标示有“有机”字样,但仅“有机东北鸭稻米”的原料稻谷有《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15OP1900526),即“有机东北鸭稻米”及原料稻谷均未通过有机认证,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沙治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四、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五、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六、我局对当事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穗越市监食洪询字〔2021〕0003991号)1份;证据七、我局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八、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益资市监案移字〔2021〕89号)(含证据材料)1套共18页;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给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贝斯美开展新客购买贝斯美产品送有机种植大米活动情况说明》(含整改标签的内容)复印件1份;证据十、当事人委托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双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有机东北鸭稻米”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双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十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有机东北鸭稻米”外包装正反面扫描件各1份;证据十三、当事人委托汕头市华文印务有限公司印刷制作“有机东北鸭稻米”外包装盒的《购销合同》、《華文印務有限公司送貨單》(No:0102751)复印件各1份;证据十四、当事人提供的《贝斯美采购订单》(单据编号:P0-2020-11-15)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双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货单》(日期:2021-1-10)复印件各1份;证据十五、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