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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6]2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  事  人:广州贝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545368980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自编12楼G房法定代表人:沙治国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7日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自编12楼G房,广州贝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广州贝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外包装盒上,使用了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为查清案情,本局于2016年7月27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日自行设计、制作产品标准号为:GB/T20980,产品类别为:“饼干”的“贝斯美”80g牛奶谷物磨牙棒、60g草莓营养磨牙饼的食品包装盒样版,并在该食品包装盒样版上使用“专注婴幼儿辅食”、“宝宝辅食专家”、“育婴知识”、“专业品质科学配方宝宝的专属营养”、“你的宝宝准备好了吗?”、“有利于宝宝健康成长”、“每咬一口贝斯美草莓营养磨牙饼都会获取钙和维生素B等营养”、“专为宝宝设计”等引人误解广告用语,使消费者误解该普通食品为婴幼儿食品。当事人于2015年10月9日把该食品包装盒样版交由汕头华文印务有限公司进行印刷。印刷完成后包装普通食品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7月1日止进行销售。经统计,当事人共印刷使用了“专注婴幼儿辅食”等引人误解广告用语的“贝斯美”80g牛奶谷物磨牙棒普通食品包装盒36250个、60g草莓营养磨牙饼普通食品包装盒11250个,印刷费单价为:0.28元/个,印刷费用共为13300元,广告费用合计13300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  一、当事人广州贝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沙治国身份证复印件、员工陈思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本局询问法定代表人沙治国,员工陈思的询问笔录、委托生产厂家、印刷食品包装盒厂家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印刷合同复印件、食品包装盒订单复印件、销售出库单、现场取证照片等。 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本局询问法定代表人沙治国和员工陈思的询问笔录、在该公司现场发现的标有“专注婴幼儿辅食”等广告用语的的”贝斯美”80g牛奶谷物磨牙棒、60g草莓营养磨牙饼的食品包装盒的情况。    三、本局询问法定代表人沙治国,员工陈思的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印刷合同复印件、食品包装盒订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7月1日印制以上两种使用了“专注婴幼儿辅食”等广告用语食品包装盒的数量,费用及对外销售的详细情况。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在其销售的食品包装盒上发布的广告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46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17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沙治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