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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679****37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06民初3898号
    案号 (2020)冀0606执19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时文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荣奎垫付款项114360元及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4元、保全费1117元,合计2461元,由被告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和时文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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