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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679****37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7民初520号
    案号 (2020)冀0637执恢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时文彬偿还原告王文点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保定市北市区博仁大药房、河北悦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惠梅、李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文点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时文彬、保定市北市区博仁大药房、河北悦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惠梅、李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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