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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485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21588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1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6-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9月4日的借款本金499,937.32元,利息21,224.14元,罚息13,047.02元,合计534,208.48元; 二、被告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其中以本金306,093.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193,844.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16%计算); 三、被告时文彬应对被告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时文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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