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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9〕00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良开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奉化西坞街道南岙村的宁波良开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号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位于浙江省奉化西坞街道南岙村的宁波良开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号厂房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9年4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30
    决定机关 奉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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