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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天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8****81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91民初16392号
    案号 (2021)豫0191执恢4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东方润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中钦借款550万元,并以5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南天宝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东方润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中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210元,由被告北京东方润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宝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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