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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357****94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404民初1694号
    案号 (2019)粤0404执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湾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市前山成光玻璃工艺行维修款人民币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5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前山成光玻璃工艺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元,由被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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