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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山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357****94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84民初529号
    案号 (2018)粤1284执1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日期 2018-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243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312435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赖小林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合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82元,减半收取计160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91(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赖小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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