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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凤)行罚决字[2020]035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7日早上,余**作为余姚市**商务宾馆前台人员,对前来住宿的旅客刘*未按规定将该人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仍安排刘**入住该宾馆8328号房间,余**后于2020年9月27日上午被凤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余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8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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