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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盛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97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302执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3
    发布日期 2016-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终止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萍乡盛康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萍乡盛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三、被告萍乡盛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截止2015年11月2日利息106303.76元。承担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吴媚、万保贵、王婷、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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