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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润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114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790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3
    发布日期 2016-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24687417.9元及利息(至2015年7月20日止的利息为364456.42元,此后按照年利率9.6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原告就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各类生产及运输设备三台(起重机两台、液压摆式剪板机一台)经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就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钢材(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板材、管材、型材)10000吨经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就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百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控火焰切割机一台经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就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百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钢材(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板材、管材、型材)10000吨经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就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何锦根、陈玉花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花城居委会碧桂花城锦苑8座101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111130号)经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就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何志根、吴彩宽提供抵押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新城51区上山公路北侧阳光半山森景612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300009913号)以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陈村镇碧桂花城第一期泰和苑2街2座G08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C4964658号)两套房屋经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百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霖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何锦根、何志根、何锐根、简永星、苏润枝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303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陈玉花对以上第九项判决确定的何锦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吴彩宽对以上第九项判决确定的何志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被告黄楚斯对以上第九项判决确定的何锐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1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159元,由十二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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