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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润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114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7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30
    发布日期 2015-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腾贸易有限公司订立的(2014)禅银贷字第144853号、144879号、144946号、144947号、144961号、14562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于2015年4月11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320万及利息1595886.31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11日;从2015年4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9%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680万元及罚息(暂计至2015年4月11日止的罚息为397500元;从2015年4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6940.41元;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晨熙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泉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刘勇彬、陈柳影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何永泉、陈玉华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84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99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4327元,由原告负担17元,七被告共同负担30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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