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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润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114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30
    发布日期 2015-1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17日为1112136.28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1645506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村“院岗”(仓库1、仓库2、仓库4、仓库5、车间1、办公楼、宿舍1、宿舍2)的房地产和四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佛府南国用(2006)第0610031、0610032、0610033、0610034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235055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办事处新境村“院岗”的3套钢卷精密整平横切机组、18台桥式起重机和65台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29142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聚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斜地岗”(宿舍)、(车间1)、(车间2)、(车间3)的房地产和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佛府南国用(2009)第0606223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苏润枝、苏健津、苏健基、岑汝笑、佛山市南海区聚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南桂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及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341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润枝、苏健津、苏健基、岑汝笑、佛山市南海区聚龙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南桂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及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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