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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润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114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佛城法执字第03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16
    发布日期 2016-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474989.84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5月21日的利息为126873.01元。之后的利息,其中16274989.84元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20万元本金自2014年6月29日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根据NGYF20120601《购销合同》对被告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4月14日的206599605.91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依照本判决第二项不能实现的债权,由被告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润枝、被告岑汝笑、被告苏健基、被告苏健津分别在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65882元,被告佛山市禅涟发展有限公司、苏润枝、岑汝笑、苏健基、苏健津在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3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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