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卫公罚[2020]5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3 |
决定机关 |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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