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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卫公罚[2020]5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