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201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358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4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54074.9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钱志国、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潮四清、杨春、安徽省润4普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久有、张天明、李惠玲对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钱志国、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潮四清、杨春、安徽省润普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久有、张天明、李惠玲于2017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本案诉讼费14287元,减半收取7143.5元,由被告安庆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吴国贤、钱志国、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潮四清、杨春、安徽省润普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久有、张天明、李惠玲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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