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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前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201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池民二初字第00190号
    案号 (2016)皖17执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2
    发布日期 2016-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8.33万元和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88.33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9.12%计算,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12%上浮50%计算;借款本金35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9.12%计算,从2015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12%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5万元; 三、如被告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质物(以质物清单和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载明为准)折价以变卖、拍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388.33万元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1.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且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以动产抵押物品清单载明为准)折价或以变卖、拍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350万元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0.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王前军、杨冬梅、陆正轩、钱志国、疏建中对被告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王前军、杨冬梅、陆正轩、钱志国、疏建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000元由被告池州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王前军、杨冬梅、陆正轩、钱志国、疏建中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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