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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3030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3日10时23分许,驾驶员张先华驾驶浙F38668普通客车从苍南开往嘉兴,途经蒲岐高速公路口时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干贤明(33038767)叶挺(33031056),经查,该车车上共有壹拾伍名乘客,这壹拾伍名乘客全都无法提供车票,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其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021年9月3日,本机关予立案。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9
    决定机关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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