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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0358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5日7时28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18国道南浔交警大队处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38207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左养龙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左养龙驾驶浙F38207普通客车载客从嘉兴到安庆,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实载14人,驾驶员左养龙出示的旅客结算单核定为2人,其余乘客都不能出示正规车票。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其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予立案。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左养龙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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