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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3025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下午15时22分许,当事人徐加湖驾驶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38668普通客车从嘉兴市开往苍南县,途经雁荡高速出口时被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该车上共有乘客贰拾贰人,都无车票,现场当事人出示了该车道路运输证、本人从业资格证和线路牌。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其行为涉嫌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2021年8月9日,本机关予立案。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9
    决定机关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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