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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凯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071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10505号
    案号 (2016)闽0582执04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4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货款41924.81元及利息(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元,由被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90元,由被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公告费已由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垫交,被告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执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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